《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
第27條 第1、2款
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、質量、價款或者費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、售后服務、民事責任等內容。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。
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(含其他預收款憑證)的,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五千元,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。其中,個體工商戶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,單張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。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。
第28條
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,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,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。
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。未消費的,應當全額退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;已經消費的,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,予以退款并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。
經營者停業、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,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,并按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。
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,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,視為欺詐行為。